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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理财产品一直是上市公司的“最爱”,近年来,上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规模不断扩大。据《华夏时报》记者统计,2017年,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规模首次突破万亿元,2018年规模再创新高,为1.65万亿元,同比增长17.86%;而参与到“买理财”大队的上市公司增速亦是惊人,2015年仅有639家,2018年数量几乎翻倍,为1248家;不仅如此,随着理财产品结构日益丰富,上市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数量2018年高达22125只。

关于马云“婚姻是为了生孩子”的言论,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不少网友认为,生孩子并不是婚姻的目的:也有网友对马云的这番言论表示支持:也有网友对”孩子是父母的东西“有反对意见:对于马云的此番言论,你怎么看呢?责任编辑:霍琦黄金此前因关系紧张,一度触及一个月高位1303一线,但随着关系的缓和以及黄金大涨后技术面需要修复,黄金昨日从高位回落,再次回到千三下方。因美国和中国同意继续以结束争端,令股市和美元重拾信心。美元指数上涨,股市反弹,黄金承压。但随着关系紧张局面的缓解,晚间将公布具有“恐怖数据”之称的零售销售数据,黄金市场或再起波澜。

有分析人士表示,房企想要摆脱目前的融资困境有两个办法,第一是减少拿地,控制扩张规模;第二是加快周转,但在居民购房意愿下滑的当下,要加快周转,可能要更需要房企让利,降价促销。在2018年喊出要走“三低一高”(即低负债、低杠杆、低成本、高周转)发展模式的恒大,面对现下的融资环境,也开始略微停止了降负债的速度,确保公司手握充足的现金。

(二)涉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2005年3月至4月间,扬州亚星客车与扬州机电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扬州亚星客车将其持有的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扬柴公司)股权转让给扬州机电,扬州机电需向扬州亚星客车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共计6404万元。其间,受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派,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以扬州格林柯尔的名义向扬州机电借款,但被扬州机电法定代表人王大庆拒绝。2005年4月下旬,时任扬州亚星客车董事的姜宝军在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起草付款通知书交给王大庆,要求扬州机电在2005年4月26日前将本应支付给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和部分投资分红中的6300万元划转到扬州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同年4月25日,扬州机电根据该付款通知书要求,将6300万元支付给扬州格林柯尔。付款后,扬州机电收到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结算收据。同年4月26日、27日,该6300万元从扬州格林柯尔账户分别转至江苏格林柯尔和江西格林柯尔,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公司借款。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关于本起挪用资金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原审参照适用1998年司法解释,而未参照适用2002年立法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为,扬州格林柯尔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个人完全控股并控制的私营公司,参照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归扬州格林柯尔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新的解释,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原审在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时,未参照适用新的立法解释,确属不当。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出具付款通知书的行为系请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系请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并据此认定顾雏军具有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故意和行为。本院经再审查明,姜宝军仅在补充侦查期间有一次供认其出具付款通知书是经请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而后一直供称其出具付款通知书是个人行为,顾雏军并不知情。而顾雏军始终辩解其只是让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借款,不知道姜宝军擅自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一事,且在案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姜宝军出具付款通知书系请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因此,原审认定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涉案资金的证据不足。3。涉案资金始终在单位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实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存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在案证据证实,涉案6300万元从扬州机电转入扬州格林柯尔账户,并由扬州亚星客车出具结算收据后,被分别转至江苏格林柯尔1200万元、江西格林柯尔51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公司借款。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扬州格林柯尔是独立公司法人,涉案6300万元是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转至扬州格林柯尔使用,不是将资金从单位转至个人使用,也不是以个人名义将资金转至其他单位使用,不符合2002年立法解释规定的前二种情形。涉案6300万元虽然是以单位名义转至其他单位使用,但该资金始终在单位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在资金流转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故也不符合2002年立法解释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综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所提顾雏军并不知晓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和涉案资金在单位之间流转,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及其经营者必须强化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既是公司运作经营的基础,也是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证。注册资本不实,不仅妨害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序,而且会给市场营商环境带来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司注册资本类型、结构等的要求不断改变,相关法律法规会相应作出修改和调整,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评价标准也会发生改变。对于审判时相关法律法规已修改,违法性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降低的虚报注册资本情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可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使公司的资本总额发生减损,而且,由于本案侦查期间公司法已经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比例的上限作出了修改,由原来的20%提高至70%,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关于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虚报注册资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证券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核心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违背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要求,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为法律所禁止。但根据本案发生时的刑法规定,只有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经达到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程度,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不应追究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证据不足,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顾雏军等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应按无罪处理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吞、瓜分、挪用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建立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力,公司、企业经营者要讲规矩,走正道,在诚信守法中创业发展。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挪用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注册成立个人完全控股的公司,以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等其他上市公司,不仅侵害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产权,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对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正确。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将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挪用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存在,但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在挪用资金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在本起事实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本起事实不应按犯罪处理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在挪用2.9亿元资金的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起犯意,指使他人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宏受顾雏军指使,帮助挪用资金,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审综合考虑张宏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已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罪责刑相当,依法应予维持。

6月25日,五届玉溪市委常委会第87次会议召开,研究撤销澄江县、设立抚仙湖市相关工作,研究玉溪高新区托管研和工业园区实施方案,传达学习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云南省边督边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及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下沉玉溪督察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我市下一步整改落实工作等。

基准情形下,我们当前对美股市场的整体看法依然是基本面向上(盈利预测趋势而非增速)+估值向下(流动性收紧背景下难以继续扩张)(图表9)。我们认为,1)美股市场短期的风险并不来自基本面、尽管增速未来会逐渐回落(《美股2Q18业绩:税改与投资支撑强劲增长;增速或逐渐回落》)(图表14~17)。2)估值高于均值但也并非完全的泡沫化(图表18~20)。实际上,美股市场今年以来强劲表现的核心驱动力来自盈利,估值反而是收缩的(图表10~13)。3)不过资金面是美股的一个主要约束,除了近期海外资金的回流外,基金在美股市场上的配置、美国居民部门的配置比例、以及美股融资账户隐含的杠杆水平均接近历史高位(图表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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